“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什么来龙去脉?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舆论场又出现一颗深水炸弹。

“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什么来龙去脉?

12月26日,一则“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的帖子在网络引发高度关注,帖子的矛头直指最高人民法院,更让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三天作出回应。

那么,“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是什么来龙去脉,竟延续13年迟迟未能画上句号?

案件判决关键转折点

“陕北千亿矿权案”,因一纸2000余字的合同而起。在一份签署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同上显示,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协议,约定双方按 8:2 的比例出资,对陕西省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横山县波罗井田的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利益均以 8:2 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会议作出决定,探矿权转让事宜一律由省政府决策,企业需有下游转化项目才能拿到煤矿作为配套资源。2005年,西勘院以凯奇莱还没有找到下游转化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随后在省政府安排下与香港益业签订合作勘察合同。凯奇莱认为西勘院“一女二嫁”遂将其告上法庭。

此后双方数次上诉、发回重审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凯奇莱胜诉,双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同时西勘院向凯奇莱支付1365万元违约金。本以为这场历经12年的官司终将落幕,但2018年2月,由于西勘院仅支付违约金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凯奇莱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就在最高院作出判决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官网发布一篇题为《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探矿权诉请,西勘院郑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中称,

“关于凯奇莱公司起诉受让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最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探矿权转让的规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同中探矿权转让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该判决使争议十二年的所谓‘千亿元矿权’之争一锤定音,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

回顾这场持续至今的纠纷,有以下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凯奇莱胜诉: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行为违反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凯奇莱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千亿矿权案进行二审宣判,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2018年12月初,央视报道称,千亿矿权案在陕西省高院执行近一年,毫无进展。

上述曝光中所提到的“卷宗被盗”一事,正是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的前一年2016年11月。据华夏时报等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当时的审判人员正准备写判决书时,发现该案二审全部卷宗(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一次性丢失,后向上级部门汇报,调取监控后发现被盗房间门口的两个监控画面均为黑屏。此外,在丢失前20多天,赵发琦曾公开实名举报陕西省主要领导干预此案,并指责此前存在枉法裁判。

最高法终审判决出来后,赵发琦对界面新闻表示,“想想看,一个案子,二审本来3个月就能完成,结果审理了十几年。这个案子经历了6任省长、3任省高院院长。一个民企耗了十几年,我能说满意吗?我对很多人说过,我对这个结果,表示沉默。”被问及案件胜诉的最大原因是什么时,他回答称,“我只能这么说,感谢本届中央领导提倡的依法治国。”

合同中埋下的“导火线”

2002年7月,西勘院通过向陕西省国土厅申请,拿到了“波罗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根据初步勘探储量近20亿吨,“煤炭黄金十年”期间,市场估值曾高达3800亿元。

被各方势力觊觎、可带来天价收益的“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苏沙漠当中 时代周报记者 何亮 摄

2003年5月,西勘院由于缺乏资金,联合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勘查开发。西勘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勘探权的价格为1200万元,双方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利益成果以四六比例分享。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

但就在拿到省国土厅审批文件的五天后——10月20日,便遭遇旨在统一收归矿权处置权的陕西省“21次会议纪要”(下文详解)。由于风险勘探合同与这份省政府文件相抵触,鲁地矿业决定退出。

2004年1月,赵发琦找到西勘院,称自己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赵发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线,退伍后被分配到当地物资局工作,下岗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有一定积累后又产生进军矿业的想法,于是成立凯奇莱公司。

西勘院手握探矿权但无权处置,于是与凯奇莱签订合同,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就有了文章开头提及的合同内容。

根据陕西省调查认定,合同签订时间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半年以后,即2004年2月19日;双方都清楚这与该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将合同日期倒签至文件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即现有合同显示时间。此外,由于这份合同属孤本合同,仅用于报陕西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之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正是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成为日后双方口水战的焦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中,凯奇莱认为,合同性质是合作勘察合同,只不过是含有一个附条件的探矿权转让条款;合同上显示日期就是签订日期,先于省政府相关政策限制;因为属合作勘察,所以只需要政府部门备案;陕西省政府65号文件(下文详解)表明合同获得政府认可;西勘院“一女二嫁 ”属于违约。

西勘院则认为,合同实质上就是探矿权转让;合同显示日期是倒签的,当年与凯奇莱倒签时间是为了规避省政府相关政策;合同不仅没有经行政审批,甚至备案也没有完成,根本无效。虽然西勘院是探矿权人,但根据陕西省政府政策,“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不在西勘院 ”。

来自陕西省政府的两份关键文件

在陕西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庭审中都可以发现,双方援引大量陕西省政府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21次会议纪要”。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21次会议纪要”。文件决定:

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在此之前,陕西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可采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权利人享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自由转让。由于矿产勘探行业风险高,手持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常只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且资金薄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合作,探出成果后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后续权益。

然而,21次会议纪要打破了这种平衡,改变了陕西省矿产勘探行业的生态。

这一纸行政命令背后,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个月前的2003年3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后改名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启动建设,这是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也被外界喻为“中国的科威特”。21次会议纪要中提及的“基地”便指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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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陕西千亿矿权案卷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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