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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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无证”应该是指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据此,无证房屋未必就是违法建筑。无证房屋大约有:


1,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有合法的建造审批手续,但是,房屋建成后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该类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2,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大多建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建房手续多由生产小队或生产大队同意后即可建造,虽然也报人民公社审批,但是现在已无法找到当时的审批档案。这类房屋应承认是合法建筑。

3,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已存在十多年甚至二十年以上。该类房屋无合法建造手续,但却是当事人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甚至是当事人唯一的住所,是当事人与社会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纽带。这类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的时期间。

4,未经审批新建房屋。该类房屋的建造,大多不具有合理性,其建造目的往往不是居住。这类房屋基本上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你好,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执法机关发现或接到保安、控告、举报或遇到“征地拆迁”。

2、执法机关制作“立案呈批表”。

3、调查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

5、制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6、制作《催告书》,听取陈述和申辩

7、行政机关拆除前做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送达

9、强制拆除

而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有多种。比如说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还有的是早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这类房屋也不能想当然的直接归属于违法建筑;更有不少地方,还存留者祖上或者家族传下来的房屋,这些房屋年代久远,如今更具有历史价值。对于这类房屋,在建国前就存在了,也是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的。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程序,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无证房屋包括已经登记单位取得登记证明房屋,还包括未经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

违法建筑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无证房屋不能与违法建筑划等号。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何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相信诸多非法律人士并不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实际上,如果了解“违法建筑”违反的是哪部法,就不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故,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得出,“违法建筑”就是那些建设前未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既包括建筑物,例如房屋,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围墙、地面硬化等。

但是,有一些建筑,虽然未取得上述证照,却不应且不能作为违法建筑对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依据实践经验大致总结出两类。

第一类是基于招商引资手续配套不到位所致。

例如,北京英淇律所孙曼丽律师在办理涉及哈尔滨哈佳高铁项目案件时,委托企业就是基于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与土地使用权人水产公司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入驻的望桥工业园区。当时有水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水产公司上级单位工业局对集资创造望桥工业园区的批复,甚至还有政.府办事处与水产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创建望桥工业园区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政.府办事处负责园区内水、电、路、建房手续等有关事宜等内容。

但由于水产公司土地需调整用途、更改规划,当地政.府为简化程序,尽快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便承诺可以边建边办理规划手续。建设者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将房屋建成且持续经营多年,但规划手续却一直未办下来。

还有,北京英淇律所孙律师在办理涉及上海198工业用地减量化政策的案件时,委托人在多年前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为加快进行工业建设、繁荣经济、促进就业,在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前屋后的零星空地上建设厂房用于企业经营,当时在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还有镇政.府的盖章见证。更有甚者,律师所遇到的还有当地政.府对企业建筑收取房屋租赁税费等情形。

第二类是基于家庭住房困难之所需,建筑年代久远且形成于1984年之前。

例如,我所律师在办理涉及北京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案件时,委托人张女士所建设的未登记房屋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期间福利分房时代为解决子女成年却无房居住的现实境况,在自己的房前屋后搭建房屋以解决实际的住房困难。而我国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实施之前并不存在城市规划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事后生效的法律并不能规范生效前的建设行为。

上述两类房屋的形成均具有特定的历史因素,有别于一般私搭乱建的房屋,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政.府部门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其主要依据有:

第一,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登记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征收方征收此类房屋时应当履行公平、公正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84年《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实施之前的建筑,无论是否有翻修行为,均不应构成违法。

第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例如:《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文件规定,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中规定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时,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在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时,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政.府基于项目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政策中涉及到的对无证房屋的认定、分类和处理。

总而言之,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全房屋,征收方应当尊重历史、面对实际,在综合考量建筑的形成时间,办理手续情况,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烂尾楼涉嫌侵占耕地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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