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案例)

大家好,今天小品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麻醉药会导致人死亡吗?
  2. 丈夫带老婆求医,微创手术后一天死亡,你怎么看?

麻醉药会导致人死亡吗?

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案例)

过量的使用麻醉药有可能会导致人死亡。但是麻醉剂的种类有很多种,用法不用,效果也会有很大差别。不论何种麻醉方法,麻醉药物,超过各自的用量都会引起呼吸,循环的改变,可致循环骤停。在进行手术时,麻醉师和医生会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严格控制用量的,不必过于担心。

丈夫带老婆求医,微创手术后一天死亡,你怎么看?

事件回顾:

38岁徐女士,在医院检查出患有肾结石,于3月26号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先打了一个星期的吊瓶之后,于4月4号做了肾结石微创手术,谁知道不幸的是,手术后的徐女士竟然高烧不退,并在4月5号这一天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世界有太多的未知,明天和意外,谁都无法预料哪个先来。徐女士患肾结石,原本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也只需做一个小小的微创手术,却让她来不及陪年幼的孩子长大,遗憾离开了人世。

这让我们感叹生命的无常,同时也对医院里救死扶伤的医生有一些感叹。所有的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作为病人,我们不要全权依赖医生,能保守治疗就不必去做手术。医生的医术再高明再精湛,都有难以预料的失手。

也不要一味的指责医院及相关做手术的医生无责任心、缺乏医德,但他们谁都希望手术成功,能有华佗再世的回天之术称号!

病人安然无恙医生才会心安。医生是人,而不是神,当我们把身体交给医生,躺在手术台上,当我打了麻醉药之后,身体有不良反应时,我亲眼目睹医生比病人家属还要紧张!

我终于明天白,去年9月我因腰椎间盘突出极严重住进了医院,我建议做微创手术,可医生护士测量我体温,抽血化验了一次又一次,只因我住进医院后一直发烧,打了退烧针之后,没隔多久体温又上升……医院主治医生告诉我,发烧不能做任何手术,包括微创手术。还说我不是很严重,应保守治疗,不必破费花那一大笔不能报销的手术费……

我当时还在埋怨医生是在托延时间,说什么要将血液送往广州医院进一步检测,似乎我得了绝症似的,不过就是腰椎间盘突出想做个微创手术都不满足我心愿。我当时也想,因临近国庆放假,医生和护士都怕麻烦吧才这么对侍病人吧。可后来才知道,其实保守治疗比做微创手术强多了,至少不会受那种麻醉剂过后之苦!

如今从新闻上得知,徐女士因肾结石做微创手术而引发高烧未退抢救无效而死亡。我们是不是该审视自己的生命,不要一味地将自己交给医生,人体有许多奥秘,一些看似轻微的病症,也无法用科学来解释。如果徐女士患肾结石当初不做微创手术,积极保守治疗,我想她年轻的生命就不会撒手人寰。

现有医疗技术,不能保证每个救治者都能起死回生,不能预见医疗中各种不可预料事情发生。医疗出现死亡,应当及时查明死亡原因,病人家属和医院都得到应有的知情应当,各方利益都得到法律维护。

如果医院无责,医院应当主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维护医院声誉和经济利益,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正视听。

如果女人死亡是医疗事故,医院和医生应当及时承担赔偿责任,对玩忽职守的医护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我认为,女患者死亡应当是医疗事故责任。肾结石手术不是一个非常复杂、风险巨大的手术。手术前进行合理的方案制定,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手术不会出意外。手术方案制定不周详,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感染才会产生这种效果。

家属应当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死亡原因。

哈尔滨有一所著名的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有一名女子因宫外孕做手术,手术时发现女人不是宫外孕。小孩足月出生后,产妇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和产妇家属达成和解,包赔15万元。医院大夫技术再好,如对病人治疗不是细致入微,就可能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大家认为我回答得对,请给我点个赞,我是律师,长期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回答大家所提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我是一名医生,想从医生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我的回答可能得不到你们的赞同!但我要发出声音!

既然这里存在纠纷,就先提取事件:38岁女士,因“肾结石”行微创手术,术前输液一周,术后一天发热,并死亡!死因不明!

我想我们知道的有效信息就这么多!这能判断什么?什么也不能吧?所以责任的问题就不要在这里讨论了,毫无意义!

那么作为患者方,碰到此种情况该如何面对处理呢?

给此患者方的建议:

第一、封存所有医疗资料,包括病例、各种检查、记录等。

第二、请求医疗鉴定委员会行鉴定,必要时行尸体检查,不放心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第三、尊重结果,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

给大家的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医疗行为的独特性,我们普通大众对医学专业知识认识远远不够,不要使用我们的思维来考虑有些问题,真不是我们想想的那样!

第二、充分认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医疗行为对象为人,一旦不成功即意味着失去、致残、不理想,但这是客观规律!试想哪种行为没有失败、没有不完美,只是对人来讲更重视而已!

第三、充分认识医疗行为的个体医生,每一个患者对于医生就是一件作品,没有人希望自己的作品不是最好,也就是没有医生希望自己的患者不好

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不是人一死就非得找个人负责!

当然如果真的有责任,该负责还是得负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品质对于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为女友注麻醉剂致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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