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品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驻法大使将离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中国驻法大使将离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中兴通讯提出辞职,部长不批该怎么办?
1、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所以,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滥罚款、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3、如果已经交了辞职书单位不批,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书,我不知道你在辞书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规定离职一定要30天吗?
辞职需要提前,但分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中科院90人离职后续调查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后续报道了?
后续很难报道。
如果只是单位领导作风问题,独断专行,伤了职工的心,其实这也好办,换个领导,安抚一下职工就行。
可是如果因为职工待遇低,外面高薪挖人就难办了。
首先,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能根据个人的市场价值确定待遇。体制内确定工资待遇只能按职称、职位确定,但这些未必是按市场价值确定的。举例来说,体制内一个局长的福利待遇肯定比一个刚入职的博士高,但是市场估值可不这样。每个体制内单位都有一群尸位素餐、滥竽充数的混子,还会有一些知识结构已经老化的职工,这些人在市场上完全没有竞争力,但是往往在单位里待遇却不低,反而是学历高、能力强的年轻人处于单位底层,如果真按市场价值调节待遇,单位早就闹得沸反盈天、分崩离析了。
其次,体制内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为一个小单位单独调节待遇。你说合肥所需要调高待遇,那么中科院别的所要不要随之调高,大学研究所呢?数量众多的医生、教师要不要调高待遇?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普涨,但是你能说哪个行业不重要?
第三,从报道上看,合肥所从事的研究行业很窄,市场应用面较窄,他们自己恐怕创造不出太多的市场价值,待遇主要靠国家拨款,个人出来可以改行争取高薪,国家却不可能放弃这个行业,但是完全靠政府拨款,是不可能给从业者太高待遇的。
第四,现在人员早已可以自由流动了,除了军队等纪律部队外,用人单位基本上已经没有太多制约机制了留人,靠道德说教也早已空白无力了,最后体制内能力强的可以出去争取高薪,留下的都是一些市场竞争力弱的老弱病残了。
所以,这个问题基本无解,即使有调查结果,最终也只是处分几个人了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要想解决根本问题,只能破除体制枷锁,强迫人员流动,精确的按个人的市场价值确定待遇,但是阻力会非常非常大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品质对于中国驻法大使将离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驻法大使将离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