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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北京户口,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要赔偿吗?
结合一个案例回答:
2015年8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户籍进京手续办理特别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刘某办理落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人事代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协议还约定刘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提前辞职,应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数额递减20%,直至清零为止。
刘某入职后,该公司为其申报了在京落户的手续。但大约一年后,落户审批刚通过不久刘某便提出辞职。公司依约要求刘某赔偿12万损失,但刘某认为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该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该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特别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刘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刘某应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公司遵守协议约定为刘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刘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1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经审查对该公司就损失客观存在而提举的证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刘某向该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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