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团指的是旅游公司在旅游团队游览过程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某些游客从旅游团队中甩掉,而不提供任何理由和补偿。这种行为不仅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也极大地损害了游客的权益。如果在旅行途中遇到甩团的情况。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恶意“甩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恶意“甩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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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甩团”?旅游时遇到“甩团”我们应该怎么办?
甩团指的是旅游公司在旅游团队游览过程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某些游客从旅游团队中甩掉,而不提供任何理由和补偿。这种行为不仅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也极大地损害了游客的权益。
如果在旅行途中遇到甩团的情况,你应该首先沉着冷静地处理此事。可以与同游人共同沟通和商议对策,如果是团队出现了人员缺失,可以向导游或者旅游公司提出要求,让他们协调安排,尽量避免影响旅游行程的质量。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者甩团涉及到了你的利益损失,你需要及时向旅游公司或者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期理赔或者维权。此外,你还可以向当地旅游协会、消费者协会、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投诉或者求助,争取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事实上,在旅游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保护,建议游客应合理选择旅游公司或旅游团队,了解相关旅游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自身的旅唯粗游安全意识,谨防不法分子对自身人指历镇身和财产的侵犯。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以下是处理旅游甩团问题时的一些参考建议:
1. 在选择旅游公司和旅行社时,要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旅游机构,比如可以在百度、携程、去哪儿等在线旅游平台进行查看和比较。一定要查询清楚旅游产品的价格、服务内容、包含的费用和不包含的费用等相关信息,签订旅游合同时,耐心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所有内容,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 在旅行途中遇到甩团情况时,可以向其它同游人了解情况,查看是否存在旅行社违法操作,如发现甩团行为,及时向导游和旅行社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证据,以便后期维权。
3. 在投诉过程中,可以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提交投诉或求助,争取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在投诉时,应该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证据和材料,具体投诉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4. 如烂闭果发现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人身安全威胁等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旅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赔偿相关损失。
总之,在旅游中,我们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旅游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旅游法规和合同条款,在遇到甩团等不法行为时,及时维护自己权益,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力争让自己的旅游体验更加安全、愉悦。
二、北京自然风光旅行社恶意甩团,置旅客利益于不顾,一心只想着钱,没一点...
与LZ同感~~~小女子也被他们耍过~~~~~哎····
三、惩罚性赔偿金主要针对旅行社的严重违约行为对吗
不全对吧。
《旅游法》规定了在旅行社严重违约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旅游立法中的一大亮点,应予注意。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惩罚、吓阻具有恶意、野蛮、残忍等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在实际损害之外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设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无法请求的损害、惩罚被告行为、吓阻被告或他人从事类似不法行为。 《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对其甩团等严重违约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填补旅游者因旅行社的甩团等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遭受的难以请求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害,惩罚旅行社以及吓阻其他旅行社经营者从事类似违法行为。
同时,也是为了通过旅游者的力量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
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
第二,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履行的意思通知,既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其他履行辅助人传达。
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并不要求旅行社明确做出拒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而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即袭乎可。第三,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带州后果;只有旅游者因旅行社工作人员甩团、拒不提供方便等造成人身损害、滞留蠢禅蔽异地、境外等严重后果的,方能请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拒绝履行与人身损害、滞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以上四项要件,旅游者即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金是除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外的赔偿,不得冲抵。
此外,《旅游法》第70条的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旅行社的甩团行为。 旅游实践中出现的那些为了折磨旅游者而实施的拒不停车、不开空调、不给吃饭等,都可纳人惩罚性赔偿范围之内。
这对于遏制某些旅行社的恶性违约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四、小康旅游:安全先行
旅游装饰好日子
谭先生是上海某银行的部门经理,对于他来讲,旅游支出已成为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花销之一。每年,他都要带着太太和儿子出游两三次,饱览名胜古迹,畅游秀丽山川,遍尝天下美食,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谭先生告诉记者,这几年,身边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热衷旅游,“旅游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也更新了我们的消费观念。”
有专家指出,随着中国社会迈向总体小康,人们的旅游消费潜能逐渐得到释放。如今,在国内外的各大景区景点,到处可见中国人组成的旅游团。一些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则纷纷选择凸现自我的个性旅游、追求新鲜的体验旅游,形成消费领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每逢黄金周,旅游更是形成“井喷”效应,拉动市场一片火爆,从2000年“十一”到2003年春节,8个黄金周国内出游者累计5.2亿人次,旅游收入总共2089亿元。出差旅游的少了,自费旅游的多了,中国正由开门迎客的旅游资源大国发展成出门逍遥的旅游客源大国。
目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意味着人均GDP将从800美元增至3000美元以上,尤其是社会中最稳定的支柱性消费群体“中等收入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5%左右增加到2020年的38%左右(即5—6亿人),他们的温饱问题早已解决,不再满足于“穿的有绸,吃的有肉,住的有楼,串门不愁”,而是向往更健康、更优质、更快乐的生活。旅游自身的特点恰恰顺应了这一需求趋势,它给现代人带来了全新、时尚的消费感觉。往往在一个单位里,年轻人之间相互判断某人是否老“土”、是否落伍,出游次数和目的地是一个主要标尺。
小康旅游”究竟什么样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至3000美元时,一般会出现排浪式的旅游消费热潮。2002年我国国内旅游者为8.7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为3845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旅游理事会预测的增长率来计算,到2020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次数将达到近20亿人次,大致相当于每位国民一年出游1.5次,国内旅游收入将达到3万多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8.7%左右,仅国内旅游的贡献就足以确立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小康旅游还表现在国民的非工作时间更长,旅游休闲的机会更多。眼下,我国的工薪阶层依法享有每周的双休日、“五一”、“国庆”和春节3个长假等总计114天的休息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进一步促进科技的发展应用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国民的工作时间将随之继续缩减。“十五”规划纲要已确定,将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国民的非工作时间将增至130—140天,闲暇时间的增多势必创造更多的出游机缘。20年后,一名工薪族一年出游几次将成寻常之事。
在小康旅游时代,出游空间进一步扩大,出境旅游将成居民的重要旅游活动。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的出境旅游将跃居世界第四位,年出境人数将达到1亿人次。与此同时,由于消费能力的增强,出境旅游将从现在的边境、港澳、毗邻国家等近距离逐渐向中远程的洲际旅行转变,观光旅游将被休闲度假旅游替代。旅游消费渐趋理性化、个性化,民俗文化、生态环保、体育健身等特色旅游大受欢迎,出游方式从围着导游的“小旗子”转的“随团出游”向自行组织、自驾私家车的“自助旅游”扩展,出游时间也将从目前长假期间集中出游逐渐转向分散出游。
小康旅游的蓝图为我国旅游业迅速成长为支柱产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据匡算,到2020年我国年接待旅游者将达到20亿人次,成为世界上名副其实的旅游大国;旅游产业总收入近4万亿元人民币,将占全国GDP的11%以上。旅游业将直接为社会提供1690.5万个工作岗位,间接提供8452.5万个就业机会。一般情况下,旅游产业对各级财政的贡献将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
旅游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而旅游安全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企业生产安全、商品质量安全以及其他领域的安全问题相比,旅游安全对我们身心利益和生活品质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加综合,当然,也更加不易操控。
社会稳定和谐是所有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保障。据调查,30%以上的旅游者出游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旅游目的地的稳定与安全。美国发生“9?11”事件后,世界各地区国际旅游业收入急剧下降,其中美洲、亚太、中东、南亚的下降幅度超过20%。据观察家分析,今年的美伊战争也将使全球部分地区的旅游业受挫。相比之下,中国“全球最安全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正日益强化,中国的政治局势、社会治安和古俗民风等,共同构建了一道坚固的安全网。
但是,对于国内广大旅游者来说,旅游安全如影随形,无处不在。旅游六大要素“行、住、食、游、购、娱”多多少少都与安全相联。出行中的交通安全首当其冲,可以说是人命关天,历次黄金周的安全盘点,旅游交通事故都占了大头。攀岩、蹦极、漂流、滑雪、滑冰等旅游项目,缆车、快艇以及其他各种新型游乐设施,安全系数均有待加强。热门景点景区和主要旅游购物区,人群密度大,安全隐患多。酒店、招待所和各类社会旅馆,食品安全不可忽视。
除此之外,从广义上讲,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秩序、旅游环境开发、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消费意识等都离不开“安全”二字。
比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期,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必然在旅游行业有所体现,旅游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都远远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多年顽症如“黑社”、“黑车”、“黑导”、“黑店”等无证经营行为,以及私拿回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胁迫购物、陪游伴游、“零团费”和“负团费”等非诚信行为和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屡禁不绝,在某些地方还很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也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境下出游,消费者怎么能感到安全、放心?!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旅游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总的看,有些痼疾并未得到根本遏制。今年“3?15”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申诉十大热点之一就是旅游服务争议,去年受理此类申诉共计2895件,同比增长近30%,而投诉相对集中的焦点正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整治的。
记者曾于去年“十一”后去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翻阅了所有黄金周投诉记录,深感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决非旦夕之功。举几个例子:
——山西太原锦云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在拉萨旅游时,因个别客人与地接社即西藏科技旅行社的导游发生口角,导游竟抛下全团,拂袖而去。
——北京金玉假日旅行社随意降低食宿标准,擅自改变住宿地点,在受到游客质询后,该社员工王某便恶意甩团,甚至声称“就是将来坐牢,也把这个团甩了”,引起公愤。
——数名游客参加由广州开元国际旅行社组团的“珠海一日游”,到珠海后竟被强行改为“珠深两日游”,到深圳后又落入一个不告诉姓名的“野导”手中,未游览一处景点就被诱骗到沙头角胁迫购物,造成经济损失。
——北京某汽车公司一辆客车招客时承诺去八达岭和定陵,但只到了水关和长陵就停,且每人收车费100元;另一辆客车也自称去八达岭,却将全车客人半途丢下。
——一批客人赴大连旅游,组团社保证有全陪陪同,但全陪只在接送站时各露一面,其他时间不见踪影,而地陪仅是实习导游,既不会讲解也不懂协调。
——福建万佳旅行社组织的漳州127名老人团按预订入住北京泰山饭店,但店方忽称另有接待任务,致使预订无法兑现。
——由西安青年旅行社组织的15人团,因地接社数次更换,到了川北黄龙景区后,餐宿得不到落实,只好呆在街头。
——几位安徽游客在桂林市民俗风情园参加民俗婚礼表演项目,结果表演者硬将游客推入“洞房”,并强行收取每人40元。
——少数历史文化名城未经允许,竟按游客人头收取所谓价格不菲的“古城维护费”。
——部分游客乘坐厦门至武夷山的K982次列车时,乘务员以“新型豪华车厢”为由,要求客人临时增补车费,补齐从99元增至145元的差价,不补齐费用的乘客则需下车。
——乘坐宜昌“长翅号”游轮参加三峡游的游客反映,该轮停靠中途码头时,二、三楼大量柴油外泄,既不卫生,又有安全隐患,员工却对游客意见置之不理。另一批“三峡游”客人投诉,他们抵鄂后,接团的湖北光大旅行社所派6名导游仅有一人佩带导游证,另因更改行程让200名游客在岸边等候4个多小时,造成一妇女晕倒、一老人发病,经查,其所乘游船也是未经批准营运的“黑船”
上述纠纷,看似零碎,实际上反映了供需双方对旅游安全的认识不一。不少业者觉得这些都上升不到“安全”的层面,而在消费者看来,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会有损整体的旅游消费,使他们无法获得安全感。旅游中与安全相关的许多问题带有很大的突发性、随机性、个案性,仅靠行政手段来事先控制,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而且行业管理效果也较有限。
从今年春节黄金周情况看,各种旅游安全隐患仍然不少,特别是地方旅游运营车辆,越来越多地由个人承包、承运,使旅游安全制度落实到人的工作抓起来有些困难。旅游经营服务不规范的现象还是存在,今年春节全国假日办收到的175起投诉中,投诉旅行社的有101起(其中多数是因交通、住宿和景区景点原因造成),投诉饭店的有17起,投诉景区(点)的有15起,直接投诉交通运输单位的有42起。如何推进标本兼治,避免短期行为,净化旅游大环境,让安全真正为小康旅游保驾护航,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这将是涉及旅游的各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内部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份考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恶意“甩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恶意“甩团”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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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甩团”:美团外卖恶意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