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6月16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发现存在厂区内大约有1000多立方米13号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的环境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5日对厂区内大约有1000多立方米13号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改正要求进行有效苫盖或将堆存的物料送进封闭料棚。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拟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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