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龙钦锋涉黑案的其他39名同案犯作出判决: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6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吉安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维持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钦锋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永新县混社会,与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6月,龙钦锋刑满释放后,凭借以前树立的社会恶名逐渐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笼络至身边,自2007年7月起,便组织身边手下人员在永新县城等地开设赌场抽水牟利,并以此豢养“马仔”,至此,以龙钦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此后龙钦锋不断扩大组织规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
该组织有成员40余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具有相对固定活动场所,龙钦锋在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威;该组织存续期间为维护其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38起违法犯罪行为事实,其中聚众斗殴2起,故意伤害2起、开设赌场16起、寻衅滋事5起、催收非法债务3起、窝藏2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贩卖毒品1起,违法行为3起,致1人死亡、6人轻伤、9人轻微伤。
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所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及支撑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树立了永新县“江湖老大”地位,并且渗透农村基层组织以获取一定的政治地位,在永新县城和永新东里开发新区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强大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钦锋与其手下“马仔”龙星星、龙彬、张清华等人组成的违法犯罪组织依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龙钦锋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根据龙钦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吉安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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