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谁制定啊?(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谁召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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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谁制定啊?(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谁召集)

文章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谁制定啊?
  2.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谁召集
  3. 明朝是由谁建立的?
  4. 民事诉讼费由谁来承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谁制定啊?

楼上不要误人子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选举产生,就是第一届全国燃并或人大第一次会议皮伍。往后的宪法都是修宪。修蔽哪宪主体是全国人大。

制宪委员会,全国人大只修改

让我这个手机党来说两句,“宪法”应该是由国家组织的“宪法委员会”昌带起草,全国人大审核再公布。所以,严格耐察芦意义上讲,是“宪法委员会”制定的,而楼上几个网友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享有对宪法没陆的修改权。不知对不对啊?^_^)Y

是由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哪唯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的和其他的;

(四)选举、副主席。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李答培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举裤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

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以上内容参考 

二、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谁召集

有限责御州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发起的主体存在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设立董事会和不设立董事会之分,如果设立了董事会的,则由董事长主持,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则由执行伏拆乱董事主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董事长无法主持的,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则由监事会召集主持,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是,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主持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由九十天以上合计或单独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主持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缺档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明朝是由谁建立的?

明朝是由明太祖朱元芹丛璋建立的,他凭着自己的努力从底州铅层开始,一步一步地打下了明朝江山,成为嫌迹樱了明朝的开国皇帝。

明朝是由朱元璋建立的,1351年,元未农民起义爆发,1368年,朱元璋攻破元朝都城大帆滚穗都(今北京市),元顺帝逃回大漠,朱元璋正式称帝,建立明朝。

明朝介绍:

明朝(1368-1644),1368年,元朝灭亡,元顺帝北逃,建立北元,朱元璋建明。之后明朝不断攻打北元,北元势力

不断减弱,于1402年灭亡,百姓们安居乐业,直到1449年,土木堡之变,瓦剌国在太师也先的率领下,俘虏明英宗,弟弟朱祁钰即位,即明景帝,在于谦的带领备烂下,士兵、甚至百姓都誓死反抗,最终大败瓦剌,瓦剌国将明英宗释放。释放后,明英宗又夺取明景帝的王位,重新称帝。

1555年,戚继光抗倭开始,最终建立了英勇无敌的戚家军,击退倭寇。1572年张居正改革开始,最终成功。之后明朝重新强大。1616年,后金崛起。1629年,李自成起义开始,明朝衰落。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祯皇帝在煤山(今景山公园)的一棵老槐树上自缢而亡。

朱元璋介绍:

朱元璋原本是个贫苦态卜的百姓,后来元朝腐败,各地农民起义,朱元璋也起义了,朱元璋击败了各地农民起义政权,又击退元朝,定都南京,建立明朝。

四、民事诉讼费由谁来承担

民事起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如果是部分胜诉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他情形。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
2、申请勘验、财产保全等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御闷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仿饥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如果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当事人应当及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备拆返,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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