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总工会、共青团山西省委、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红十字会印发了《关于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山西省公安厅将“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列为主题教育“调查研究”重点课题和“民生实事”重点项目,开展了全省近三年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家庭生活状况和救助情况的基础调研,基本掌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和救助工作中引发社会矛盾、发生次生危害的风险隐患点,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措施,通过“民生实事”项目推动调研成果高质量转化。
《意见》明确非正常死亡人员具体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刑事命案、交通事故、自杀、意外等案(事)件中的死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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