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刘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
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适用上,律师的辩护都有别于被告。同样,辩护律师的态度,也不能倒推为被告的态度。被告认错、甚至出于各种因素认罪,都不能影响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认错、认罪,不等于律师也必须作有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也不能理解为被告不认罪,态度不好,不能从轻。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基本职能。因为,象佘祥林这样的冤案,被告自己由于刑讯逼供,对事实和证据、罪状全部当庭承认,作了虚假的陈述,最后的结果证明完全是虚假的;而律师作无罪辩护,11年后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而法院按照被告的认罪作出判决,最终是错误的。如果那个法院当时能够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佘祥林就不会无辜被关11年,冤狱不会产生,国家也无需赔偿。我说这些话不是无的放矢,是想请法庭注意不要把李庄的态度,同我们律师的辩护观点和态度混同起来。要进行客观的审查作出判断。
二、关于一审错判的根源
上诉审的焦点,是针对《上诉书》和一审的《判决书》中的错误点、争议点展开。因此我首先对一审判决不当问题进行分析。
法院审判的功能是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不是帮助巩固、完善指控,为控方辩解,弥补控方的漏洞。不能“公检法联合办案”一起对付被告。否则就是对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性破坏,也丧失了法院最后把关的作用,从根本上虚化了法庭的功能。
江北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稍知法律的人都能够看出只是《起诉书》的照抄翻版。对控方证据包括违法刑讯证据、关证人证据,自相矛盾的证据,警察说的没有夜晚审讯的伪证,全部被认定为有效并釆信;对辩方证据甚至是对控方证据的反用,也全部认定无效并不釆信。很清楚,一审法院的审判方式是先确定好要对李庄定罪的结果,再去找判决理由,帮助公安、检察机关去找有罪论据,帮助漏洞百出的控方来弥补完善,完成“联合办案组”定好的定罪判刑任务。这种审判,严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公正守法形象,丧失了刑事法庭的基本功能,向全国、全世界暴露了中国刑事法庭的不正常状态。----我们的法庭是完全被控方和侦查方操纵的。他们没有客观独立审查的能力和权力。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是一个超脱的、独立的、客观的审查官,它只对真相负责、对证据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对被告的基本人权负责,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运用法庭工具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对有罪的坚决判决惩处,对无罪的坚决保护不入冤狱,实现司法的不枉不纵。法庭既要对被告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进行审查,也必须平等地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观点进行严格审查。而不是同他们站一个立场、穿一条裤子。我这样说,有的人听了可能会觉得刺耳。因为我们一直来的传统政法观念,是公检法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法院就是参加打击的工具。“工具论”源远流长,以致大家都忽略了《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明确规定。重庆有关领导和媒体,从“打黑战役”一开始,就是这样公开宣传联合办案,并要求政法各机关这样做的。执法机关也是这样执行的。这种做法早就被中央政法委文件禁止,被我国《宪法》所否定。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独立办案、互相监督制约,既是《宪法》原则,也是现代文明公正的司法所必须坚持的。重庆这种错误的司法观念,直接影响了江北区(建档立卡户是什么意思?建档立卡户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法院,导致这个法院在本案中丧失了基本的客观审查的立场,错误办案就变得无法避免。这就是本案一审错判的根本性原因。这样的错判,最终导致了被告的彻底绝望,丧失了对重庆司法公正的基本的信任,从而导致本案出现这样戏剧性的“一审强烈抗辩自己无罪、二审第一句话就完全认罪”的原因。法庭认为被告今天的行为正常吗?
三、关于一审判决书应排除的定罪证据
本案一审的错判,其基础是建立在对证据的错误认证上。因此我们先从证据审查起。只要查明其认证的错误所在,我们就知道一审的判决是无法成立、必须撤销的错误判决。
江北检察院为了指控李庄有罪,共向一审法院举证99份。一审《判决书》釆用了33份,并逐份作了评价。因此,二审合议庭对一审没有采用和评价的另外66份证据,应当完全排除。以免误导法庭。
法院评价的33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庄有罪,只能证明李庄是个负责任的好律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权利。
这33份证据,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完全应排除的无关证据,这部分证据有26份;一部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有7份。为了帮助法庭办成“铁案”,我们分两部分分析。为了法庭方便,我原文照抄一审《判决书》进行评价。只根据归类把顺序打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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