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可以忍,但是生活是残酷的,12万彩礼的泡汤,家里不仅欠了外债,而且也意味着以后没钱娶媳妇了,算是断了香火了,如果能把彩礼要回来,不仅没有生活上的压力,而且还有娶媳妇的本钱。 万事万物,有果必有因。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解某萍的逃亡生活和最终归案引发了社会的深思人们开始反思逃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解某萍的逃亡生活和最终归案引发了社会的深思人们开始反思逃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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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特大灭门案始末:12万彩礼要不回来,怒杀妻子一家人,后来怎样了?
彩礼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从周天子时期到现在,只有新中国成立之初被短期打压过一段时间,其余时候,它就好像永远的大牛市一样,K线图一路上行趋势,估值屡创新高,似乎从来没有所谓的阻力位的出现。
然而就好像炒股一样,虽然大盘的走势一度向好,但由于点位太高,同样会有人因个股的选择失误,导致投资失败血本无归,从而走上天台的顶端……如今的彩礼行情也是“有人欢喜有人愁”!“投资者”往往都是“重仓持有”,甚至赌上全部身家或者借款投资。所以一旦投资失败,后果也许不堪设想!
比如题中所提到的“河南特大灭门惨案”,丈夫将妻子一家“灭门”,作案动机非常清楚。正是因为其自认为“彩礼的投资”与“现实回报”不成正比,最终在这条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大龄剩男”为迎娶娇妻负债累累!张站立出身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父母都是地道的农民,家庭的大部分开支都靠务农,所以条件特别艰苦。
也正是因为如此,张站立连小学都没有读完,就辍学回到家里,帮家里面分担农活与家务。
稍稍长大一点,父亲带他到煤矿打工,成天与乌漆嘛黑的煤炭为伍,张站立的未来似乎也跟那些煤炭一样,也是一片漆黑……
好容易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家里面安排了好几次相亲,可由于家里太穷,没有女孩看得上他。
就这样,张站立的婚姻一拖再拖,不知不觉已成了“大龄剩男”!
再往后,媒人再给他介绍对象,多半都是已经离拦空过婚的女性。
2012年,经媒人介绍,他认识了邻村的王芳芳。
王芳芳此前也有过一段婚姻,由于她没有生育能力,婚后领养了一名小孩。最终,因为感情出现裂痕,与前夫的婚姻宣告结束。
虽然是离过婚的女人,但王芳芳长得很漂亮,张站立与她见面后非常满意。
然而,王芳芳对张站立的印象却截然相反,认为他“老实巴交”,而且家里面没钱。
只不过想为自己和孩子找个依靠,所以才勉强同意与他交往。
好不容易让王芳芳同意跟自己交往,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对方却又提出了12万元的高额彩礼。
张站立一家人打拼多年,家里仅有5万元的余款,一下上哪去找12万给王芳芳?而且办婚礼什么的,都需要钱……
可是想到自己的年龄,又想到自己的家庭,错过了这次机会,难道真的要让自己一辈子单身吗?
他只想找一个知冷知热的女人,平平淡淡地过完下半辈子。
于是把心一横,决定砸锅卖铁筹备彩礼钱。之后又去借了5万元……
离婚了,彩礼却要不回来!带着12万元的彩礼钱,张站立终于如愿以偿地迎娶到了娇妻王芳芳。可是,婚后的生活并不如他所想。
结婚后,王芳芳始终看不起他,对他冷嘲热讽,甚至直言张站立高攀了自己。
每个月发了工资,第一时间就把钱交给茄亏王芳芳。王芳芳花钱却总大手大脚,不能理解他赚钱不易。
不过,无论王芳芳平常对他冷嘲热讽,还是花钱大手大脚,在张站立看来,这些他通通都可以忍受。
但张站立的母亲忍不了,有一天,张站立的母亲气不过,动手打了王芳芳。
王芳芳一气之下,竟然割腕自杀了,幸亏送医及时才捡回了一条命。出院后,王芳芳直接回了娘家,并执意提出离婚。
张站立的母亲本来就不喜欢这个花钱大手大脚的儿媳,于是也劝他离了算了。可张站立一直还喜欢着王芳芳,不愿意跟她离婚。
两人就这样僵持着。直到王芳芳准备跟前夫复婚,张站立心灰意冷下,只好同意了离婚。
不过,结婚时张站立支付了12万元的高额彩礼,如今才短短几个月,他就人财两空了,而且还背上了一屁股的外债。这让他很不能接受。
所以他表示,离婚可以,但12万元的彩礼钱必须退还给他。
哪知王家的态度非常坚决,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借酒浇愁愁更愁,他于是拿起了斧头多次商量之后,对方一分钱都不愿退还给他,每次想到自己人财两空,张站立都有一肚子的气。
这天,他买了几瓶酒打算借酒消愁,可越喝越忍不住去想这些事。
想起自己老实巴交了一辈子,到头来一无所有……对王芳芳那么好,却也只是竹篮里打水一场空!越想越气不过,决定报复王家。
就在当天,张站立借着酒劲,持斧闯入王家,紧接着一通简纳瞎乱砍,将王芳芳及其父母和养女通通杀害。
行凶后,张站立畏罪潜逃,随后被警方抓捕归案。
结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彩礼纠纷”引发的血案,正如我前边所说,这就好比重仓持有股票,如今大部分家庭收受彩礼都属于“重仓持有”,一旦“投资与回报不成正比”导致血本无归,有的人难免会做出一些特别出格的举动。
所以该如何看待彩礼问题,希望人们能够理性对待!
二、...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从刑法第78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几十个人的生命,那这个行为可以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呢, 立功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 犯罪分子到案后。 所以立功是存在时间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号再次重审并确定这个时间点,认为 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算点,到案的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 。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几个人,但因为其属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实施的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罪的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和 社会 危害性的认定标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杀人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 社会 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对认定为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包括:运樱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 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杀人犯救了十几个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那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呢?对此,其实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表现的发生时间采纳不同的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此,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且旁知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将立功表现的时间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的立功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按此观颂肆点,此处杀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后,虽其有立功表现,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惩恶扬善,也更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本意。此处对杀人犯按立功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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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还救人,这样的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在黑龙江鹤岗,就曾有这样一位男子杀了人而后又三次救人,最终的结局却出人意料。
2003年2月28日,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门前,有一位老者昏迷不醒,群众赶忙打110电话报警,可是当警察匆匆赶到现场时,老者却不见踪影,于是,警察四处搜寻老者的下落。
此时才发现,有一个小伙子救了他,当警察想要对小伙子表示感谢时,小伙子却低眉叹气说:你们把我带走吧,我杀过人,我不想再逃了。小伙子的话令警察大吃一惊。
随后,警察展开调查发现,这名男子是吉林省人,姓汪,在2001年秋天,他和朋友在一家酒馆喝醉酒,这时,旁边桌子有几个人跟他的一位朋友吵了起来,对方想要动武,喝了酒的小伙子于是抄起一把椅子对准对方的头部猛地砸去,只见那人哼地一声倒下,脑浆流出,后来那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伙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那天晚上就收拾了行李,开始了逃亡的生活。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先后救了几次人。
当他逃到哈尔滨与宾县交界的一个村子时,他帮别人割稻谷,结账的时候,一起干活的一位老人工头分了5千多元,老人把钱草草塞进裤袋里,他和老人一前一后相距不到200米一起走出村子。
两人走到村外时,只见有几个人拿着刀具从荒地里闯出来,按住老人,有人把刀架在老人的脖子上,有人解开他的裤子,那分明是要抢劫。当时小伙子看见了,很想去帮忙,可是想到自己逃亡的身份,他只能打电话报警,可是转了一圈,都没找到电话,等回到原地时,发现地上只有一滩血迹和一张被撕烂了的百元大钞。
一个多月后,他逃到了内蒙古,在一个小村庄里,租了间民房,一天晚上,他被一个女人声嘶力竭的喊叫声惊醒了,他知道肯定发生了大事,在这个偏僻的地方,只有他一个人长期居住。
他踌躇了许久,终于决定要出手救女人,于是带了一根大炉钩子,到了女人喊叫的地方,果真见到她被两个男人压在身下,他挥起火炉钩子朝两个人脑袋挥去,两人被突如其来打了一顿,慌忙转身逃跑。
此后,男子怕被警方找到,连夜收东西逃跑。一年后,在辽宁省抚顺乡,一天清晨,他走在路上,又见到了几个男人扭打在一块,其中一个男人被压在底下,周围有十几个人在围观指指点点,说那个人是坏蛋。
然而,被压在底下的人向他喊道:抓住他们,他们是逃犯。这名男子马上挥起一把扫帚冲了过去,一下就把其中一个人打了个踉跄,其中有人拿刀冲过来,他又挥起扫把一通狂扫。并大声喊着:老子也杀过人,谁怕谁?
这时那个被压在底下的人站起来,居然是一位警察,这时又来了好几位警察,他吓得连家都不敢回,马上转身溜走。
这名男子先后三次救人,被人们称为活雷锋,如今,这位男子投案自首,有不少人认为,他这种见义勇为的做法应该可以减轻他杀人的罪行,可是结果却出人意料。
从汪某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他在喝醉之后与人打架致人死亡,从法律的角度看,至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严重的时候还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但他畏罪潜逃,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多次见义勇为,勇救他人,若是在古代,或许能将功抵过,但是,在当今 社会 ,罪与过皆有法律依据。许多人希望他能够减轻罪行,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减刑标准,只能作为酌情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减刑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可以减刑,第二种是应当减刑,不过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和,限定对象。
1、减刑对象: 只适合于那些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不管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无论罪行是重是轻,是否危害的国家安全,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2、减刑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各种规矩,悔过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的,都可以适当进行减刑 。即使有的人只是悔过表现突出,没有立功,也能符合减刑的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三点,就可以适当减刑。不过,这种适当减刑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不可能无限制地减少刑罚,至少不能少于13年。
1、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能检举监狱内外犯罪分子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经过查证情况属实。
2、其他犯罪分子在作出重大犯罪活动时,能够给予阻止的。
3、在服刑期间,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能舍己救人的。比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监狱里发生重大火灾,他能舍己救人,就可以减刑。
4、在服期间,在监狱中做出重大创造发明的。比如监狱奇才李洪涛他就是逆天改命的一个人。在被判处死刑的最后一个月,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并申请专利,因此,由原来被判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进行。后来他又成功研发了全电脑监狱监控管理系统,先后有了三项发明专利,最终被改判为16年的刑期。
5、服刑期间,在排除重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服刑期间,对国家和 社会 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如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形之一,一般就可以减刑。按理说,汪某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情况,理当得到减刑,然而,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 这所有的进行条件都有一个前提,就是服刑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汪某是在服刑期间做出了舍己救人的行为,他就可以减少刑罚,可遗憾的是,他是在逃跑中舍己救人,精神很可嘉,但功无法抵过。
他之前的舍己救人行为只能作为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能列为应当减刑的条件。
汪某的例子跟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极为相似,都是杀人犯,都是在逃亡的过程中救了人,虽然救人的人数不同,但性质都一致,都是在伏法之前做出来的行为,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一旦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不要逃跑,最好投案自首,以减轻刑罚。另外,所谓的减刑,还有一定的限度条件。
已经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并不是改为不用判刑,只是适当地减少刑罚,若是减得太多了,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也难以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
而如果减得太少,则对犯罪分子来说,没有一定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的有益之处。因此,是否减刑,减多少?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有立功表现为例,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确实有悔过的表现的同时又立功,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半,若是在这基础上又有悔过表现的,也不能超过两年。
有人在监狱里服刑期间,多次有立功表现的,不能连续一年内多次减刑,如果被判少于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期不能少于一年半。
若是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减刑会更加严格。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一时冲动做出了犯罪行为而后逃跑的,许多人最终都难以承受那份心理折磨,每天过得焦虑不安,心神不宁,有的人最后自动投案自首,有的人被警察抓获的时候,终于如释重负。
错了就是错,没有什么法律漏洞可以钻,只能勇于面对,杀了人,不要再逃跑,尽快伏法,争取在服刑期间有悔过表现得到减刑更为妥当。
功归功,罪归罪。人命关天,逃亡过程中的立功表现,法院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但对量刑的影响估计是微乎其微,不大会影响最后结果的。
他最后会被从轻判决。中国的司法从来就没有功过相抵的说法。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港片里面的线人,我们是没有的。只要组织、参与了犯罪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是会根据实际情节和一些举报立功的情况来定轻重而已。
题目中的人,是个杀人犯。他被抓住以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他在逃亡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这算是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虽然不符合“立功”的条款,但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毕竟他这也算是浪子回头,有了悔改之心的良好表现。可能本来是死刑的,改判成了死缓。当然这是建立在他只杀一人,且没有恶劣情节的,或者冲动杀人的情况下。
如果,他真是主观恶意太强,杀了多人,情节恶劣。那他救再多的人也换不回自己的命。其实对于他来说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去自首,加上自己救人的情况,双管齐下换个最好的结果。跑,是没有出路的。现在已经不是几十年前,各种先进的刑侦和追踪手段。你就是化成了灰,也得把你捧回来验一验再说。
功是功,过是过。有罪当罚,有功当奖,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这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并不能折抵其杀人的罪过。
按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论这个人在以前是多么的有功,或者在以后是多么的表现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杀人的罪过。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个人的性命,这说明杀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对于这一种情况,在对该杀人犯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个人的这一事实,就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判处杀人犯刑罚的时候,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杀人犯救了十几人,如果经调查属实,那么这个杀人犯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杀人犯,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来,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就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取较低的量刑,所谓减轻,就是在最低量刑范围以下,降低一个档次量刑。
因此,这个杀人犯一般情况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对方有严重过错、受胁迫或出于义愤杀人等。
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则可以减轻处罚,一般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我以为最后的结果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中,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畏罪潜逃,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实属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
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良知未泯救起十几个人的性命(小概率事件)。有巨大立功表现。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或是审判委员会肯定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杀人情节恶劣程度作出公正判决。
我揣测人民法院将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是判决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
假若被救起性命的十几人联名“上书请命”,或是“媒体”呼吁。犯罪嫌疑人亦有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
姑且不论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会发生,即使这个杀人犯真的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那么也不会影响该杀人犯会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属于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该杀人犯进行重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要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也会比正常的故意杀人罪处罚要轻。
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原因很简单, 这个杀人犯在逃跑路上就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在执行刑罚期间。
所以,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犯案后,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在上述两个期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行为的,不能据此对这个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这个杀人犯在依法被逮捕归案之后,依法该如何对其定罪处罚就怎么定罪处罚。她在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对于他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这个杀人犯存在其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比方说自首、认罪悔罪等,那么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救了十几人,肯定是重大立功了了,如果再自首,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自首加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除非是杀了几十人或毁灭地球那种罪不可赦的,可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甚至可以免予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解某萍的逃亡生活和最终归案引发了社会的深思人们开始反思逃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解某萍的逃亡生活和最终归案引发了社会的深思人们开始反思逃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