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品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未成年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未成年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六大保护分别是什么
1、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2、学校保护,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3、社会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4、网络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5、政府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6、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六道防线
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六道防线是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六道防线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和政府等多个层面,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一、家庭防线: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及监护人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他们应当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学校防线: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止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三、社会防线:社会各界应当共同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救助,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侵害。
四、网络防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加强网络监管,防止不良信息、网络欺凌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
五、司法防线: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六、政府防线:政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导者,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
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六道防线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和政府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各方面的合作与配合,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到此,以上就是小品对于未成年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未成年保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