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局或法院认为某个商标的注册无效,因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或者因为该商标与其他商标存在混淆、冲突等情况。商标无效的结果是该商标的注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标无效判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标无效判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商标无效是什么意思
商标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局或法院认为某个商标的注册无效,因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或者因为该商标与其他商标存在混淆、冲突等情况。商标无效的结果是该商标的注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利。
商标无效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
1. 该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2. 该商标涉嫌抄袭或模仿他人商标,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3. 该商标涉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等不良影响;
4. 该商标涉及到禁止注册的标志、名称或图形等。
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利,也就无法再使用该商标。此外,商标所有人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赔偿他人的损失等。
因此,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审查,以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且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将面临很大的损失和瞎纤贺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磨派第四竖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5种情况
法律主观:
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是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在《商标法》中有所描述。一、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之后的法律后果,规定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所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商衡如唯标被宣告无效后有关溯及力的问题
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对四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四类行为,涵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事主体之间咐培的法律行为。
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但为了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法律属性类似于新法颁布,因此,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结果溯及力问题应遵循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橡盯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无效判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标无效判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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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判决:商标无效宣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