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旁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二)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多做技术分析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调查处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调查处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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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旁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
(二)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多做技术分析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征有: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茄李薯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扰兄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颤者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投诉派出所调查处理是什么意思
投诉派出所调查处理是什么意思,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解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稿余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
三是行为人有其他行政违法(除治安管理颂扰处罚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键樱滚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蚂腊,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第七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章 立 案第八条 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闷旦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迟则时可以录音。第九条 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 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第十一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章 调查第十六条 政纪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能够证明案件起初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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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工伤事故的三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