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社会”?-《“社会”的发现:晚清民初“社会”概念研究》深入探究“社会”的生成和普及

《“社会”的发现:晚清民初“社会”概念研究》 是研究“社会”概念兴起和广泛运用的首部系统专著。作者从词汇史和概念史切入,爬梳了“社会”这一词语由西方引介到中国,并且逐步普及的过程。全书将清末报刊和著作中使用“社会”一词的频次进行量化分析,材料丰富,论证周详,揭示了“社会”逐渐取代“群”“人群”等词的原因。同时,作者并不只聚焦于词语的考证和论述,而是以“社会”一词为切入,再现了严复、梁启超等近代学人对“社会”概念的讨论,呈现晚清民初各种思想和潮流的角力、争持和交替。

何为“社会”?-《“社会”的发现:晚清民初“社会”概念研究》深入探究“社会”的生成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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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社会”及其含义

梁对“群”“人群”“社会”的使用有一个转变的过程,而最终“社会”一词在这种竞争中胜出。但新词“社会”究竟提供了怎样的可能性?也即梁借助“社会”一词表达了什么样的新观念?

从梁的文章来看,“社会”主要有五种含义:

第一是作为伦理上尽义务的对象。如前所述,流亡日本后,“养吾人国家思想”是梁在此一时期所关注的一个持续的主题。但是梁的主题非仅国家思想而已,实际乃是群体思想。在此点上,社会观念与国家观念相辅相成。如在《新史学》中,梁强调以往史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以至“我国民之群力、群智、群德所以永不发生,而群体终不成立也”。以此为基础,梁重新定义了“历史”:“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在1900年,梁已讨论到中国人被讥为“一盘散沙”,主要是因为无“合群之德”,而所谓“合群之德”,即指“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内部固有之群,以敌外部来侵之群”。在《新民说》之《论公德》中,梁解释“公德”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梁认为“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中国“君臣”一伦不足以尽国家伦理,“朋友”一伦也不足以尽社会伦理。梁并认为:“群之于人也,国家之于国民也,其恩与父母同。盖无群无国,则吾性命财产无所托,智慧能力无所附,而此身将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报群报国之义务,有血气者所同具也。苟放弃此责任者,无论其私德上为善人、为恶人,而皆为群与国之蝥贼。”这里已经在树立“群”(社会)与国家相似的正当性了。梁宣称“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此时梁已屡次强调对社会应尽之义务,如对留日学生则曰“被社会之推崇愈高者,则其天职亦愈高”,称自己之言论时则曰“以是为对社会之一责任而已”。

第二是作为个人活动之背景,在此意义上的“社会”又常常是被作为需要战斗、克服的对象来说的。梁自作文章中第一次较多使用“社会”一词是在为其师所作的传记中。他区分人物为应时人物和先时人物,“先时人物者,社会之原动力,而应时人物所从出也。质而言之,则应时人物者,时势所造之英雄;先时人物者,造时势之英雄也”。在梁看来,“凡真人物者”,“或顺势而为社会导,或逆势而与社会战。不能为社会导者,非人物也;不敢与社会战者,非人物也”。梁评价其师为“中国先时之一人物”,其实,梁又何尝不以此要求自己?这在其《举国皆我敌》一诗中最为明显:

举国皆我敌兮,吾能勿悲!吾虽悲而不改吾度兮,吾有所自信而不辞。世非混浊兮,不必改革,众安混浊而我独否兮,是我先与众敌。阐哲理指为非圣兮,倡民权谓曰畔道。积千年旧脑之习惯兮,岂旦暮而可易。先知有责,觉后是任。后者终必觉,但其觉匪今。十年以前之大敌,十年以后皆知音。……眇躯独立世界上,挑战四万万群盲。一役战罢复他役,文明无尽兮竞争无时停。百年四面楚歌里,寸心炯炯何所撄。

在梁看来,当日中国之“社会”为一“久经腐败之社会”或“几无一部分而无病态”,原因之一乃“专制政体之陶铸”。梁说:“吾民族数千年生息于专制空气之下,苟欲进取,必以诈伪。苟欲自全,必以卑屈。其最富于此两种性质之人,即其在社会上占最优胜之位置者也。而其稍缺乏者,则以劣败而澌灭,不复能传其种于来裔者也。是故先天之遗传,盘踞于社会中,而为其公共性。种子相熏,日盛一日,虽有豪杰,几难自拔。”因此梁认为不仅有提倡公德之必要,还应提倡私德,其重点则为“正本”“慎独”“谨小”。

正因为深知成为“人物”之不易,他十分崇拜英雄,并借用卡莱尔(原文作卡黎尔)之言曰:“英雄者,上帝之天使,使率其民以下于人世者也。……征诸古今东西之历史,凡一国家、一时代、一社会之污隆盛衰,惟以其有英雄与否为断。”梁甚至认为“非以血洗血,则不能改造社会,而发扬世界之大精神。而欲改造社会,必先自改造我躬始”。梁似乎忘记了他早前讲过“英雄者不祥之物也”。

梁之“新民说”可能也受到此种对“社会”看法之影响,其言曰:“能去旧染之污者,谓之自新;能去社会旧染之污者,谓之新民”。在此种意义上,梁也曾用到对“社会”定性之“社会性质”,不过还不太常用。

第三是用作生活的一个侧面,如区分“政治上”“社会上”,以及区分“社会”和“国家”。梁认为周、秦之间诸子时代的中国思想,在“政治上之思想”“社会上之思想”“艺术上之思想”,“皆有亭毒六合包罗万象之观”,较希腊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此意义上,“国家”与“社会”开始有微弱区分。如梁认为当时之国家竞争,“非属于国家之事,而属于人群之事”,不过此处之“国家”意为“一姓私产”,“人群”则偏重于国民。

对“政治”与“社会”,“国家”与“社会”所做之区分,使梁注意到“社会”问题,进而萌生改良社会之念。梁认为中国“三千余年,而所谓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岿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因此只在政治上努力,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况且“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在梁看来,当日之社会,“其寻常人随波逐流,为腐败之空气所吞灭。若其少年踸踔有气之士,则其举动又往往奔轶于道德之范围外”,这是因为“社会一种秋冬之气,实有以造之。欲为根本的救治,非春夏其社会焉不可”。

梁还从社会组织上觉察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他在论述国人“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时称“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认为这是周代宗法制犹存。这与严复在《社会通诠》中的观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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